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操作的執行原則,主要源于《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》,該規定是2008年11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【2008】36號文發布。規定是"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,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,而根據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、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制定。
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,按照巖土工程、混凝土工程、金屬結構、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類別。檢測單位資質等級、檢測能力等,與其所可承接的檢測任務范圍、內容、主要建筑物類別等,具有對等限制與要求。
1、具有長期性。水利工程的建設工作往往周期都很長,且環境條件也非常復雜,所以其質量檢測的工作也需要具有長期性,從而貫徹整個工程的始終,包括施工開始之前,施工進行之中以及施工結束之后。一定不能出現單一環節代替全工程檢測的情況,為此必須提前制定檢測計劃,并將其不斷完善和優化,以此作為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重要參考。在實際工作中,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,從而達到目標要求。
2、質量保障。質量是所有檢測工作的首要原則。水利工程的質量安全與國家利益和人民的安全有著極為重要的聯系。所以,檢測工作必須從全局出發,完善每一個環節內容,確保所有細節內容能夠達到具體要求。同時還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,將員工自身當作質量控制工作的主要推動力,盡可能激發其自身工作積極性,加強每個人的工序質量,進而確保整個工程的質量。
3、加強預防的工作。檢測工作的主要目的并非是必須查出問題所在,而是要做到提前預防,將事故風險的概率降低。工程的施工工作必須將所有安全隱患扼殺于萌芽之中,為此必須加強前期控制的工作,并對整個過程進行嚴格監控。通常情況下,實現預控的工作應當貫穿整個工程的始終,從前期的立項到后期的施工控制等多個方面,盡可能將所有因素考慮進來。